凉山州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凉山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24版)》的通知
凉医保规〔2024〕3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州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2版)〉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3〕1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转发〈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信息集中发布推进价格数据通传通用的函〉的通知》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对我州2021年贯标以来的价格文件进行梳理汇总,形成了《凉山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24版)》(以下简称《项目汇编》),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项目汇编》所列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以及说明为全省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全州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执行过程中不得自行修改或变通,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汇编》所列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以及说明提供医疗服务。
《项目汇编》各级各类项目中“本类说明”、“说明”和“除外内容”未明确规定可另计费用的医用耗材,一律不得另外收费,明确规定可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按购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分类管理
为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项目汇编》所列项目价格为政府指导价格,州内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超过相应等级的标准收费,不得重复和分解收费。
(二)放开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公立医疗机构按照诚信、公平的原则,依据成本自行确定价格,价格应与医院等级、专业地位、功能定位相匹配,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和费用所占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市场调节价格水平应保持相对稳定。公立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定(调)价项目成本测算、价格、公示情况及执行时间等报医疗保障部门备案。
三、分级管理
《项目汇编》价格为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价格标准,允许下浮。原则上,全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以二级甲等医疗机构收费价格为基准,三级乙等医疗机构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二级乙等医疗机构在基准价基础上下浮10%。二级乙等以下医疗机构在二级乙等基础上下浮20%。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没有价差的,不实行等级差价。不属上述四个等级的公立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按二级乙等以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四、其他要求
(一)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凡是与本汇编不一致的,按照本《项目汇编》执行。若国家和省州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确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应按相关规定提出申请,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三)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公立医疗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以便及时进行修订和调整。
凉山州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1日